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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玉泉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泉,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59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泉,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玉泉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9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执行费638(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的案件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银行存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顾 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