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阿布都拉木.亚森与被告周小明、彭卫强、董庆胜、徐洁民、孙宝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拉木.亚森,周小明,彭卫强,董庆胜,徐洁民,孙宝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阿布都拉木.亚森,男,维吾尔族,生于1986年1月22日,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8队203号。被告:周小明,男,汉族,生于1982年04月15日,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务局华城家属院13-1-102室。被告:彭卫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31日,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务局院内19号楼1-3-302室。被告:董庆胜,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4日,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集镇公路边兰园小区9-1-301室。被告:徐洁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6日,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派出所后面。以上四个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应昌,新疆金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地,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3日,个体,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路乐逍遥酒吧。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都拉木.亚森与被告周小明、彭卫强、董庆胜、徐洁民、孙宝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66元(已缓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83元,由原告原告阿布都拉木.亚森负担。审判员 阿瓦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依 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