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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杨永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杨永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住所地灵武市。负责人李云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彦祥,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钧,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杨永伏,男,现年45岁,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杨永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以与被告杨永伏庭外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