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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伟龙与被执行人孙伟南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龙,孙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龙,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孙伟南,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黄伟龙与被执行人孙伟南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刑初字第4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下同)1292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揭榕法执字第31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但没有履行。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经向有关部门查证,目前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于2015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于查证结果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经向有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协助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须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荣利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子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