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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