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汪永利诉汪永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利,汪永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汪永利,男,汉族,农民。被告:汪永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颖,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利诉被告汪永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汪永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