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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汪永利诉汪永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利,汪永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汪永利,男,汉族,农民。被告:汪永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颖,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利诉被告汪永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汪永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