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刚与蒋德东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蒋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188号申请执行人:刘刚,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德东,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蒋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蒋德东应偿还15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9609元和律师费4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552号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3栋603房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768.11元,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552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36号1334房的房产和登记查封车牌号码为粤A×××××、粤A×××××二辆汽车。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到的银行存款与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后一并进行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案需等待扣划到的银行存款与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后一并进行分配。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1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