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与刘连和、盖玉兰、刘永霞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刘连和,盖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1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0号。法定代表人叶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连和。被执行人盖玉兰。被执行刘永霞。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连和、盖玉兰、刘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12216元并将房屋腾空还给申请人。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系父母女儿关系,刘连和身体残疾、盖玉兰有疾病、刘永霞下岗侍奉父母。现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房产及车辆信息且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