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与刘连和、盖玉兰、刘永霞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刘连和,盖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1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0号。法定代表人叶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连和。被执行人盖玉兰。被执行刘永霞。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房产经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连和、盖玉兰、刘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12216元并将房屋腾空还给申请人。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系父母女儿关系,刘连和身体残疾、盖玉兰有疾病、刘永霞下岗侍奉父母。现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房产及车辆信息且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