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瑞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王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622-2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项胜,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瑞云,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全椒县二郎口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王瑞云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