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宣文中与蚌埠市华阳汽车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文中,蚌埠市华阳汽车工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文中,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华阳汽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宣文中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华阳汽车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宣文中、被上诉人蚌埠市华阳汽车工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宏波审判员 杭军红审判员 熊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