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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牟明芳与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96号申请人牟明芳。被申请人赵文清。申请人牟明芳因与被申请人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赵文清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牟明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