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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祥均与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均,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均,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矿,住所地:珙县巡场镇三合村八社。法定代表人孙飞,矿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应支付给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矿的款项18.366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