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与陈香秀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陈香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华强。委托代理人曾凡光,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香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陈香秀提出其在外地上大学,从未到原告所称房屋处居住。原告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香秀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会兵审 判 员 李科蕾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