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杨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杨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张强。被告:杨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杨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长 安国涛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