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马世超与姚山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超,姚山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马世超,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被告姚山川,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支公司。原告马世超与被告姚山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支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世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京撤回对被告姚山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马世超负担。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