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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玉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9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军,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泉州市泉港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间,被告人张玉军先后2次到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新天地公司新建大楼二楼临时搭盖房间,翻墙入室,盗走被害人杜某某、马某某的移动电视各1台(均无法估价)。2、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玉军到石狮市灵秀镇摩天城建筑工地大楼一楼临时搭盖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梁某的移动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489元)、刘某某的移动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364元)。3、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张玉军到石狮市宝盖镇环湾大道仑后安置房建筑工地活动房,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1100元。4、2015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玉军到石狮市宝盖镇宝岛路金王首府建筑工地一楼集装箱活动房,撬门入室欲盗窃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并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马某某、梁某、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陈述,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军在实施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财物时,由于被当场发现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张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军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物无法估价,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玉军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三元及无法估价的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杜某某、马某某移动电视各一台、梁某四百八十九元、刘某某三百六十四元、杨某某一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