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晓东与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东,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538号原告周晓东。委托代理人郭百淼,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军。原告周晓东诉被告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东诉称,2014年3月21日、7月24日,被告董军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先后借原告现金220000元,被告董军向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仍拒不偿还。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董军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虽在起诉中提供了被告董军的地址信息,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董军,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全部退回原告周晓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文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