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瑞山与张华、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山,张华,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王瑞山,居民。被告张华,居民。被告岳军,居民。原告王瑞山与被告张华、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