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小兰与叶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兰,叶松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70号原告叶小兰。委托代理人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松慧。原告叶小兰诉被告叶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葛晋、被告叶松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小兰起诉称:2012年12月2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3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叶小兰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被告叶松慧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支付。被告叶松慧答辩称:50000元的借款是被告的前夫朱伟平与被告结婚之前借的,原来的借条也是朱伟平写给原告,被告曾经替朱伟平送过一次利息到原告的干爹那里,故应该由朱伟平负责偿还。被告是在原告的威胁下写的这张借条。被告没有经手50000元的借款,被告没有还款的义务。被告叶松慧出示的证据有:申请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此笔50000元的借款是朱伟平的个人债务,应由朱伟平负责偿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质证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经质证,认为离婚协议书对债务的约定是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权利,且协议中所写的从叶小兰处借款由男方去承担,未指明是否指本次诉讼的50000元借款,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采信。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系只针对原告与朱伟平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法律保护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保护。被告辩称该笔借款系被告前夫朱伟平在结婚之前所借款项,被告是在遭受原告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出具借条给原告,且在离婚协议中已与朱伟平约定该笔借款由朱伟平负责偿还,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系朱伟平的婚前债务,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系受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且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是内部约定,只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松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小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月利率18.66‰标准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2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小兰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叶小兰承担103元,由被告叶松慧承担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第2页第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