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乌伊公路北457号(15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马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一路4小区228号。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永刚,系天筑公司项目经理。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筑公司)、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芳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军、尹玉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马建文、被告天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海、被告李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天筑公司下属的三建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永刚在原告处购买各类建筑材料,拖欠原告材料款30223.4元。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30223.4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834.62元(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被告天筑公司辩称:安南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南区统建房1期15号楼发包给我公司承建,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李永刚,被告李永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我公司下属三建分公司财务科长核实,尚欠原告材料款15223.4元,我公司愿意给付,剩余的15000元应当由李永刚自己承担,与天筑公司无关。我方认为原告计算的利息损失过高。如果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应当给我公司提供正规的发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多诉的材料款及利息损失。被告李永刚辩称:被告天筑公司承建了南区统建房1期15号楼的新建工程,我是天筑公司在该项目的经理。认可尚欠原告材料款30223.4元,有15223.4元在天筑公司挂账了,有15000元没有挂账。希望原告放弃利息损失,我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的主张应由天筑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天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永刚口头协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槽钢、焊管等建筑材料用于被告天筑公司承建的石河子市南区统建房一期15号楼新建工程。2012年4月11日至6月1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槽钢、焊管等建筑材料共计118179.4元,后被告天筑公司陆续给付原告货款87956元,尚欠原告材料款30223.4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我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物资(设备)计划调拨单、发票附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筑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理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供应了槽钢、焊管等建筑材料,被告天筑公司应当足额给付材料款,其未及时给付原告材料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天筑公司给付剩余材料款30223.4元及利息损失5834.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永刚为工程顺利进行在原告处购买材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李永刚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30223.4元;二、被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5834.62元;上述款项合计36058.02元,被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永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0元,送达费90元,合计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石河子市龙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芳芳人民陪审员 尹玉婷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