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秦万富诉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富,陈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秦万富,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陈旭,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万富诉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万富以被告陈旭已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秦万富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