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字(志)营(英)与闫湖、侯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190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原告韩字(志)营(英)与被告闫湖、侯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二页第六行的“10000元”补正为“5000元”;二、判决书第二页第八行的“3600元”补正为“1800元”;三、判决书第二页第九行的“10000元”补正为“5000元”;四、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一行的“10000元”补正为“5000元”。审判员 边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廷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