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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春楠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春楠,孙华英,孙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44号申请人孙春楠,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华英,女,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杰华,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春楠、孙华英、孙杰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春楠、孙华英、孙杰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克敏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柞村乡字第15-16003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8)字第1140380137号】,由甲方孙春楠继承,归甲方孙春楠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