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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与蔡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蔡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笑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命友,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石狮市绮达纺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东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龙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