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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立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菊德与被申请人刘天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菊德,刘天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张菊德,男,汉族,1942年4月出生,住哈密市安全南路。被申请人:刘天虎,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哈密市北郊路。申请人张菊德与被申请人刘天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菊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天虎所有的新LD30**号长安牌轻型货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菊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天虎所有的新LD30**号长安牌轻型货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鹏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