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无职业。201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江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城市便捷酒店317号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4包净重1.19克的塑料吸管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购毒人员谢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和赃款被当场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谢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1.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立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