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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忠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玉屏街道凤凰路36号锦绣花园3号楼一层2号。法定代表人黄玲。委托代理人锜言金,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陈忠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