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田洁妮、田晓平、王萍与宋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平,王萍,田洁妮,宋程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田晓平,男。原告:王萍,女。原告:田洁妮,女。被告:宋程鹏,男。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诉被告宋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宋程鹏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撤回对被告宋程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承担。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黄祥京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