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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田洁妮、田晓平、王萍与宋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平,王萍,田洁妮,宋程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田晓平,男。原告:王萍,女。原告:田洁妮,女。被告:宋程鹏,男。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诉被告宋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宋程鹏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撤回对被告宋程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田晓平、王萍、田洁妮承担。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黄祥京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