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马春力、王文有、郑丙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马春力,王文有,郑丙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贲丽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马春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文有,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郑丙中,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春力、王文有、郑丙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属于重复立案,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书记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