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学军与周德飞、戴之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20-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军,周德飞,戴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20-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军。被执行人:周德飞。被执行人:戴之进。赵学军申请执行周德飞、戴之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2012)皖天公证字第09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周德飞、戴之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周德飞、戴之进未能按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周德飞所有的机器设备。周德飞财产在天长市辖区,本院将此案移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皖天公证字第09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指定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