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利云与雷全、白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云,雷全,白瑞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利云,住尚义县。被告雷全,住尚义县。被告白瑞兵,住尚义县。委托代理人白垚(白瑞兵父亲),住尚义县。原告王利云与被告雷全、白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继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云、被告白瑞兵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雷全系白瑞兵工程施工队的采购员,2008年及2009年度,白瑞兵承揽建筑工程期间向我赊购白面、小米及煤炭等共计欠款13380元,后给付3000元,剩余10380元未付,故要求二被告给付剩余欠款及利息。被告雷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白瑞兵辩称,原告提供的是收条,不是欠条,也没有白瑞兵的签字,且欠款的期限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全原系被告白瑞兵建筑工程队的收料员。白瑞兵承揽建筑工程期间,分别于2008年12月30日、2009年4月25日、同年5月31日、7月7日、8月3日向原告王利云赊购白面、小米、煤等共计13380元,2010年7月7日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云与被告白瑞兵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王利云要求被告白瑞兵给付赊购白面、小米、煤等欠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白瑞兵已给付原告王利云30**元应从欠款总额中予以扣减。雷全原系白瑞兵的收料员,雷全接收原告财物系职务行为,所欠款项应由白瑞兵承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雷全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白瑞兵主张原告的请求已超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给付期限,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瑞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赊购原告王利云白面、小米、煤等共计欠款10380元;二、驳回原告王利云要求被告白瑞兵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利云要求被告雷全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白瑞兵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