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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17号申请人:梁某某,男,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梁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对当事者梁某某与具某某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2010第3190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上述当事者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已达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0第3190号的确认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2010第3190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全裕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