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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潘琳诉吕品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琳,吕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潘琳,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盘山县农村经济局科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丰裕社区运输处小区3-101。被执行人吕品,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汇美建材A9-10。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潘琳与被执行人吕品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