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廖耀鑫,总经理。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得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娄甫君。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