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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焦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516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楚中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