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焦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516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楚中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