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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屈伟冲与黄建华、范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伟冲,黄建华,范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屈伟冲。委托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华。被告范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要武,通州区风度歌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忆碟餐厅、南通三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伟冲诉被告黄建华、范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屈伟冲负担。审 判 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