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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穗城与王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穗城,王栩生,潘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林穗城,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栩生,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潘兰,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林穗城与王栩生、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栩生、潘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穗城借款282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5年1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8分别向被执行人王栩生、潘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53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10元。但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我省多家省级银行,径向揭阳市房产管理局、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29日,因二被执行人王栩生、潘兰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二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5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充分调查,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