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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姜桂平与江苏杰龙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261号申请执行人姜桂平。被执行人江苏杰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水渡口大道129号。关于姜桂平与江苏杰龙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3)第3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12日工资13846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以上第一、二项共计人民币22846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后查明,江苏杰龙汽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案号为(2015)河新民初字第69号。本院认为,江苏杰龙汽车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劳人仲案字(2013)第3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何友成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