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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会平与龙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会平,龙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锦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黄会平,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龙卫红,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苗族。本院(2013)锦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会平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龙卫红发出限期执行命令,责令龙卫红收到执行命令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黄会平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3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37.00元,但被执行人龙卫红未按执行命令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卫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锦屏县支行三江路营业所账户有存款。本院认为,被告执行人龙卫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以扣划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民龙卫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锦屏县支行三江营业所账户的存款肆仟元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县支行,账号:236750010400040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彭永泽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