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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汪艳华、聂克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汪艳华,聂克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48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东段3号楼西部。负责人林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铭,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荣,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艳华,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聂克思,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被告汪艳华、聂克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名下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汪艳华、聂克思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远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