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某甲,男,生于1986年8月14日。委托代理人傅光华,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1日。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打牌赌博,导致原告的婚前财产被执行,且毫无悔改。被告现已下落不明,双方已分居生活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至子女成年,并负担个人债务。被告艾某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1月非婚生育子女陈某乙,2008年12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正常。2012年被告在家带养子女期间,染上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后因负债被起诉,致原告的婚前财产被依法执行。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诉讼离婚,后因证据不足撤诉未果。另查明,被告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村委会证明,(2014)合江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裁定书,证人王某、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周某乙等关于原、被告夫妻关系状况的证言,(2013)合江民初字第286、287、288号民事调解书,(2013)合江执字第144、145、146号执行通知书等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后因被告赌博欠债,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加之被告现已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已无和被告和好的愿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子女,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被告承担债务的请求,确属自愿,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艾某某离婚。二、非婚生育子女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艾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每年支付一次,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廷清审 判 员 韩志清人民陪审员 蒲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冰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