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胡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胡江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203号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黄山路。负责人孔凤平,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羊荣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江平,年龄不详。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胡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胡江平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胡江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