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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闫伟与张静、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伟,张静,杜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82号原告闫伟,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静,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杜文斌,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诉被告张静、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闫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静、杜文斌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