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闫伟与张静、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伟,张静,杜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82号原告闫伟,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静,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杜文斌,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诉被告张静、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闫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静、杜文斌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