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继兵、卢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兵,卢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方某,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6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继兵,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刘某乙,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辩护人张学贵,广东昌宏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人杨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被告人方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上述六被告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继兵、卢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方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继兵、卢某、刘某甲、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张学贵、杨某、方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继兵、卢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方某、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三村142栋一麻将馆二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三公”的方式供人参与赌博,每次赌注为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朱继兵、刘某甲、徐某、刘某乙等人为该赌场股东,被告人卢某、杨某、方某为该赌场发牌及抽水人员,每次抽水从一百元至几百元不等。2015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对大水坑三村142栋一麻将馆二楼进行现场检查时,从现场抓获被告人朱继兵、卢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方某、徐某及涉嫌参赌的人员32人。并从现场人员处查获了59278元人民币,其中,从杨某处扣押到8500元人民币;从方某处扣押到5500元人民币;从卢某处扣押到2100元人民币;从刘某乙处扣押到2870元人民币;从刘某甲处扣押到5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继兵、卢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方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继兵、卢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方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继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卢某、杨某、方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乙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朱继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患有高血压三级,不宜收监执行,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继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告人徐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本院依法另行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待上述原因消失后,收监执行。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八、缴获的杨某的人民币8500元、方某的人民币5500元、卢某的人民币2100元、刘某乙的人民币2870元、刘某甲的人民币5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永 国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