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尹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5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尹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并约定在顺庆区西河北路名兰源酒店门口进行交易。尹某遂达到该酒店门口,收到王某某300元后卖给其1小袋冰毒,之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某处查获其购买的疑似冰毒1小袋,从尹某处查获疑似冰毒2小袋。经四川省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和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3小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124克。同时查明,被告人尹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毒品犯罪的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二份),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现场称重报告及照片,证人王某某的陈述,尹某的户籍信息,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毒品案件的嫌疑人,属立功,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