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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林进与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40号原告林进。被告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诉被告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进撤回对被告成都青羊区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7元,由原告林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