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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销售分公司与宁波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销售分公司,宁波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兴业大厦17楼(17-1)、(17-6)。诉讼代表人:泮文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琴,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313号(2-1)。法定代表人:田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宁波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倩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