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某、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舟山旅游与××学院学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舟山旅游与××学院学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至9日,被告人孙某、章某先后至普陀区东港街道凯虹广场屈臣氏超市、星巴克咖啡店、里肯大药房、芬狄诗专柜、速写男装专柜盗窃5次,窃得屈臣氏牌女式打底裤及连裤袜4双(价值人民币130元)、8oz桃花缤纷随行杯1个(价值人民币95元)、北京同仁堂牌阿胶1盒(价值人民币429元)、女式内衣3件(价值人民币1077元)、卫衣及毛针织套头衫各1件(共价值人民币2376元)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07元。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章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章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陈某、马某、项某、周某、钱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标价牌,进货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扣押、发还清单,收银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章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 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付韫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