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孙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敏、杨晓源,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青,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生。邮储银行淮安分行与孙青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作出的(2014)淮开民特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孙青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8号B1幢B1-1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邮储银行淮安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但该房屋在本院查封前已因系涉刑事犯罪涉案财物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查封,现仍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阶段。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函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因该房屋系涉刑事犯罪的涉案财物,已被公安先行查封,该涉刑事犯罪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需待刑事审判终结并对涉案财物处置后,本院才能视情况处置抵押房屋。因法院审判及涉案财物处置尚需一定时间,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目前暂难以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特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审判及涉物财物处置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