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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国春为与被告孟领柱、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69号原告冯国春,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国栋,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领柱,男,4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德权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春为与被告孟领柱、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领柱、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国春撤回对被告孟领柱、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国春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世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聪 微信公众号“”